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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qw1127
    2017-06-05 22:26:37   转载


    简阳市公安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


    为加强简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简阳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简阳市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管理规定的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此次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办理牌证工作,仅限持有简阳市居民身份证或简阳市居住证明的车主办理。但2016年6月1日前在简阳市居住,办理了居住登记,并在居住期间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居民可注册登记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简阳市(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草池镇、丹景乡、玉成乡、新民乡、三岔镇、福田乡、芦葭镇、董家埂乡、清风乡、坛罐乡、海螺乡、石板凳镇、高明乡农丰村、石桥镇同心村和燕子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

    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绿底白字白边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六、2017年6月1日前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到各街道办、乡镇设立的便民登记点(另行公布)或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临时通行证(白底红字红边线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七、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但对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通行证。

    八、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在简阳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简阳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保险采取自愿购买的原则。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非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架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涉嫌被盗、抢嫌疑的。

    十、临时通行证属于过渡期临时证件,每人限登记一辆,登记后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登记。因车架、电动机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当淘汰报废。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临时通行证。

    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原在简阳市登记上牌的川MB号段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更换为川A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川M临时通行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川A电动自行车牌证;2018年1月1日后,川M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行驶。

    十二、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或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以及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到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期间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及临时通行证,收费10元/辆。

    十四、取得川AS号段临时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2018年1月1日后,只能在成都市的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内行驶,2020年1月1日后,不能再上道路行驶。

    十五、本通告发布后,如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修改,已取得临时通行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且符合修改后《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临时通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电动自行车牌证。调整后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注销临时通行证,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从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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